实施背景
“营改增”
国家在“十二五”规划之“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中提出,按照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分配关系、完善税权配置的原则,健全税制体系,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营改增”政策的出台不只是简单的税制转换,更重要的是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平衡行业税负,促进工业转型、服务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解决分税制弊端、破解混合销售和兼营造成的征管困境。

我国现行的财税体制是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形成的。在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两个最为重要的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值税和营业税并立打破了商品和劳务流转课税方式的统一性,进而形成了不公平课税格局。现行财税体制不适应、不完善的问题也日益凸显,已经不利于、不适应经济结构优化的需要。主要体现在:(1)从税制完善性的角度看,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客观上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但是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这种中性效应,前提之一就是增值税的税基应尽可能宽广,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不全面,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中性效应便大打折扣。(2)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营改增可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将有效推动第三产业加快发展。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3)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随着多样化经营和新的经济形式不断出现,税收征管也面临着新的难题。

针对以上问题,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而且,在新形势下,逐步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至全部的商品和服务,以增值税取代营业税,逐步实现对于货物和劳务征收统一的间接税,使增值税覆盖绝大多数货物和劳务,符合国际惯例,是深化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选择。

“营改增”全面启用在即,各行业企业蓄势待发!但是,我国全面进行营改增,其意义何在?对各行各业有何影响?建筑企业、房地产企业等市场主体应如何应对?企业又该如何健康、平稳发展?究竟有多少人了解呢?了解的内容y有多少呢?今天,就让小编带你全面剖析“营改增”!

发展历程
“营改增”
1994年,我国通过分税制改革,确立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货物和劳务税税制格局。同年税制改革中,我国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2011年1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

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

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北京或9月启动。

2012年11月1日起,广东已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含深圳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将原来缴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

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2014年4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明确从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正式纳入“营改增”范围。

2014年6月1日,国务院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

2015年3月6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全国“两会”答记者问时表示,营改增问题最伤脑筋,今年按照计划应该完成“营改增”的改革,也就是把生活服务业、金融业以及建筑业、房地产业的营业税全部改成增值税,最难的是不动产业转成征收增值税。

2016年1月,李克强主持召开座谈会。决定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前期试点已取得积极成效,2016年要全面推开,进一步较大幅度减轻企业税负;增值税分享比例在全面推开营改增后要做合理适度调整,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发展优势产业;2016年全面推开营改增并加大部分税目进项税抵扣力度,将带来大规模减税。

2016年2月19日,住建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为保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并于2016年4月底前重新确定税金的计算方法,完成计价依据调整的实施细则,做好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

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同时,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实施范围
“营改增”

一、“营改增”试点涉及的行业及适用税率

此次营改增共涉及四个行业,即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

为贯彻落实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的全面实施营改增将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工作目标,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设置了两档增值税税率,对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按11%的税率征收,对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按6%的税率征收,分别低于原工商业纳税人17%和13%的税率,相对于原营业税的税负,四行业也是略有下降的。对小规模纳税人按3%征收率征收,由于计税依据不同和税率的下降,其税负也是降低的。

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标准的划分

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即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过渡政策规定

本次营改增共设立40项免征增值税政策、2项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及对部分行业规定了扣减增值税的政策。为保证政策平稳过渡,对于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等10余项具体服务,采取了简易计税的方法。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仍可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按照我省2015年数据测算,在综合考虑企业缴纳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后,本次新纳入营改增的建筑、房地产、金融保险和生活服务业四行业纳税人年减税达99亿元,其中建筑业13亿元,房地产业51亿元,金融保险业15亿元,生活服务业20亿元。

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发票使用规定

“营改增”纳税人领购的印有国税监制章的发票应自2016年5月1日起启用,不得提前开具。涉及“营改增”的纳税人领取的印有地税监制章的发票使用到2016年4月30日24时。在发票使用上,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五、“营改增”对各行业的影响


1
房地产业


利好地产,减税占净利润比重为-4.5%到10.36%

增值税适用于房地产业,将较大程度利好商业地产、工业地产和住宅,实现去库存,降低税负成本,改善房地产企业盈利,也有利于带动建筑业及相关产业发展。房地产业的适用税率从5%提高到11%,但税基不一致,税率提高但可抵扣项目增加,在税票管理良好的情况下实际税负将下降。与房地产业相关的主要“营改增”政策主要有:

(1)地价可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土地价款直接从收入中扣除降低了税率。

(2)过渡政策。按照合同开工日期分为老项目和新项目,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比照营业税按照5%简易征收,且外购取得的资产可扣除原值。过渡政策将减少新政带来的冲击。

(3)分期可扣除不动产增加。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或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这将促进企业的不动产改善和购置行为,提高对地产的需求。

(4)个人出售不动产轻微减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对于北上广深以外的地区,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对于北上广深地区,购买2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才免征增值税,非普通住房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税率与营业税条件下一样,但增值税条件下实际税率为1/(1+5%)*5%=4.76%,降低了税负。

(5)降低预缴增值税比例。营改增前,房地产业应将预售营业款按照5%的税率预缴税,营改增之后,只需按3%的比例预缴增值税,有利于减少税款对房地产企业现金的占用,提高现金流通率,对于现金回报率高的企业,利润的上升空间更大。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测算,“营改增”将年均减税5000亿,其中由不动产、在建工程抵扣带来的减税将占60%,即3000亿。
房地产业“营改增”实际案例分析
我们以房地产开发商为例,简单分析“营改增”后税负的变化。首先我们假设房屋售价不变的情况:房地产企业成本中最大的应该是土地成本,这部分成本约占房企成本的50%左右,但是这部分成本并没有增值税可以予以抵扣,为了少缴增值税房企必须找大量可以抵扣的发票。那么可以抵扣的成本就集中在建安成本上,具体包含物料成本和人工成本。其中物料成本的增值税为17%,建筑安装增值税为11%,这也意味着房企必须和正规的物料供应商及建筑公司打交道,因为只有正规建筑企业才可以开到增税发票,随便找的施工队可无法开具增票。

案例解析一:根据房地产行业一般情况数据,假定土地成本、建安成本、费用、净利润各占30%、30%、30%和10%。从近年来房地产行业的净利润率来看,10%左右是符合现实的。分两种情况考虑,假设建安成本100%可取得进项税抵扣票据,则实际税率为3.96%,减税规模占收入比为1.04%,将提高净利润10.36%,极大提高房地产业净利润。假设建安成本50%可取得进项税抵扣票据,则实际税率为5.45%,比原营业税条件下的税率提高0.45%,将降低净利润4.5%,房地产净利润将缩减一半。因而,对于具体企业是否最终能够获得减税取决于增值税票据的管理。

案例解析二:以房价为100万元不变的情况,物料成本40万元的情况下,原先缴纳营业税5万元,增值税40/(1+17%)*17%=5.81(万元),合计约10.81万元;“营改增”后,如果房地产业的增值税税率定为11%,则销项税额为100/(1+11%)*11%=9.9(万元),进项税额为40/(1+17%)*17%=5.81(万元),相抵后交税4.09万元。很明显是有了较大的降税比例。但是物料成本越低,或拿不到增税发票,那税负率就会大为上升,以物料成本占总成本10%为例,增值税的税负率可达到8.9%,远超过原先只有6.5%两税合计的税负比例。此外,还需兼顾房企利润的空间变化统筹考虑。每个房企都应该根据自家的成本和定价重新测算新的税负率和盈利空间,并以此来制定自己的经营方式和营销策略。

2
建筑业

短期内税负略微下降、中期上升、长期引发建筑业洗牌并降低税负;细分行业差异大

营改增后,建筑业税率由3%提高到11%,是税率提高幅度最大的行业,但需要结合税基、可抵扣金额才能判断税负的变化情况,总体判断是短期内税负略微下降,中期上升,长期由于行业洗牌带来的资源优化重组、企业票据管理规范,增加抵扣范围,降低税负。与建筑业相关的政策主要是规定了简易征收的四种情况。

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为甲供工程、为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老项目,是指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受税率变化影响的是一般纳税人,尤其是以清包工方式、甲供工程、老项目以外的一般纳税人。

从短期看,由于一般纳税人存在老项目,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采取简易征收,这两种情况下的税率与营业税条件下一致,实际税率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而略微下降。

从中期看,对于一般纳税人,除非是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甲供工程,新项目必须适用11%的税率,如果原材料占比较低,且难以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势必会提高增值税税负。在建筑行业,沙石料、土石方等材料往往很难取得增值税发票,建筑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产业,人力成本也不能抵扣,导致可抵扣的进项税减少。

在建筑业成本结构中,材料消耗占大头。假设某个工程项目总造价为1.11亿元,其中材料费为7020万元。按照营业税政策,该工程承建企业此项目应缴纳的营业税为333万元(11100×3%)。如果改征增值税后,上述工程项目不含税总造价为1亿元,其中材料费为6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为1020万元(6000×17%);销项税额为1100万元(10000×11%);应缴增值税为80万元(1100-1020)。从计算结果看,对于材料成本较高的建筑企业而言,改征增值税确实减轻了税负,但这只是理想状态。前提是建材市场票据管理规范,建筑企业能及时获得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

从长期看,由于建筑业市场高度开放,进入门槛较低,低价中标等恶性竞争现象普遍,行业平均毛利率不足5%。若无法取得规范的可抵扣发票,导致税负增加,微利的建筑业将引发行业洗牌:管理混乱、依靠不开发票偷逃税收降低成本的低价恶性竞争企业将逐渐被淘汰;而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规范财务核算,健全内控制度的企业将会更好地生存下来。随着增值税抵扣链条的逐步完善,建筑业增值税税负将趋于平稳并下降。

另外,从细分子行业来看,“营改增”对建筑业不同子行业及同一子行业内不同企业的税负、利润指标都有不同的影响,关键在于增值税进项税可抵扣比例不一样。“营改增”对建筑细分行业的影响大有不同,我们大致将建筑业细分为四个行业:房屋建筑、基建、装饰、园林。

(1)基建。各建筑细分行业的增加值比率是不一样的,我们通常说的建筑业增加值比率25%左右,这是全部综合算下来的数据,而房屋建筑一般是20%,基建却能达到30%多,这是房建和基建的差异。按照增值税原理,基建行业增加值比率越大,抵扣就少,交税就多。在房屋建筑工程中,钢材、水泥、木材、沙石料、临时设施、劳务,这些进项税都可以抵扣,而在土木工程中,拆迁、土石方等大项都拿不到进项税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一定比房屋建筑要少,因为增值部分更大,所以交税比较多。

(2)装饰行业。“营改增”对装饰行业的影响比基建、房屋建筑更大,为什么?因为装饰企业的进项税太细太散、很麻烦, 装饰公司不可能去买一个门把手都开一个增值税发票吧?如果这些零碎的发票都开的话,开税票的成本、认证的成本、算账的成本加起来比门把手本身的价格可能还 高。装饰行业在“营改增”以后,整个供应链体系将会大变,集中供应材料的装修公司竞争力更强一些,类似于像金螳螂这样的企业,建立起供应商体系能让企业形成更强的竞争力,且不论材料本身集中采购以后成本的降低,集中采购还能让企业在税务管理方面的成本都下降。对于装饰行业而言,不是说没有进项税可抵扣,而是进项太细太散了,导致税务管理成本太高。对安装行业的影响,可能跟装饰不相上下。

(3)园林行业。“营改增”对园林企业的影响最大,以前园林企业从外部调苗木,苗木基地很多都没有发票,平均来说,如 果是纯园林的话,苗木的成本约占总成本的70%;如果是公园的话,苗木成本占总成本的40-50%;如果需要挖大湖的话,那么土的成本要高于苗木的成本。“营改增”对园林企业的影响最大,主要源于苗木这一进项,园林企业原来交3%的营业税,现在交11%的增值税,就算能实现一些增值税进项抵扣,仍然要交 8-9%的税,对企业的影响很大,而且没什么可筹划的税务空间。

(4)建筑业整体的产值利润率约为3.5%,几个细分的行业中,房建约为3.2%,基建约为3.7%,建筑装饰和建筑安装业约为4.5-5%,园林业的产值 利润率则远高于5%。整体而言,建筑细分行业中,产值利润率越低的行业,“营改增”后受到的影响越小,而行业产值利润率越高的行业,“营改增”后受到的影 响就越大。
建筑业“营改增”实际案例分析
案例一:A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承接B工程项目,5月30日按发包方要求为所提供的建筑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200万元,税额22万元。(或5月30日与发包方、监理方共同验工计价,确认工程收入为222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工程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材料、动力、机械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50万元。发包方于6月5日支付了222万工程款。对B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解析:增值税纳税业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先开具发票,此3个条件采用孰先原则,只要满足一个,即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50×17%=8.5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8.5=13.5万元
 

案例二:甲建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肥西县。2016年5月1日到肥东承接A工程项目,并将A项目中的部分施工项目分包给了乙公司,5月30日发包方按进度支付工程价款222万元。当月该项目甲公司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8万元;5月甲公司支付给乙公司工程分包款50万元,乙公司开具给甲公司增值税专票,税额4.95万元。对A工程项目甲建筑公司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该公司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解析: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222/(1+11%)×11%=22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8+4.95=12.95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22-12.95=9.05万元
在肥东县预缴增值税为(222-50)/(1+11%)×2%=3.1万元
在肥西县全额申报,扣除预缴增值税后应缴纳9.05-3.1=5.95万元
 

案例三:某企业提供给客户生产性服务,签订合同价值总共为120万元,期限为一年,约定6月底结款60万,12月底结款60万元。可能会发生哪些情况?

解析:可能有以下情况:
A、客户6月底按照合同约定付款。那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6月份。
B、6月底,客户没有按时付款。虽然企业没有收到款项,但是仍应按照合同约定在6月份交增值税款项。企业可以变更合同,推迟约定付款时间,避免交税。
C、客户提前付款。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按照收讫销售款项时间缴纳增值税款项。
D、客户赖账逃跑。企业仍然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缴纳增值税。
因此,先票后款的模式下,如果客户拖欠货款,企业还是应遵守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增值税,但是所得税可以延后。


3
金融保险业

持平或降低,取决于进项税额是否能达到销售额的0.66%

“营改增”后,我国将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金融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对于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金融保险业的税率从5%提高到6%,实际可比税率为5.66%,行业税负变化取决于进项税额能否达到销售额的0.66%。鉴于利息支出不能抵扣,人力成本占金融业比重较高,“营改增”后进项税额的主要来源是水电、房屋租赁费用、软件系统采购、机器设备和不动产的取得。对金融保险业影响较大的主要规定有:

(1)增值税免税政策适用范围相对有限,主要适用于同业往来利息收入、联行往来利息收入、一年以上人身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金融机构小额农户贷款、国债、地方债、人民银行对金融的贷款等体现政策性的贷款;存款利息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2)利息费用以及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项规定不利于企业尤其是高负债率企业融资成本的降低。

(3)对于金融商品交易,就金融商品转让收益缴纳增值税。金融商品的交易不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转让金融商品盈亏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年末时仍出现负差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此规定与营业税税制一致。同时,规定了6类金融商品交易免征增值税: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香港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A股、香港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社保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社保基金买卖证券基金、股票、债券;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以基金业为例测算营改增的可能影响: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数据,2014年基金行业收入437亿,将收入分成细项,其中利息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故不产生增值税销项税;人力支出不可抵扣;假定营销开支全部可取得抵扣票据;租赁、水电未做进一步拆分,以可抵扣较少进项税的方式计算,假定能够全部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假定营销支出能够全部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当年增加由可抵扣进项税,且第一年可抵扣60%,第二年抵扣40%,按照60%的年度可抵扣金额计入进项税。从结果看,“营改增”将增加净利润的7%。

银行、证券、保险的人力成本占比较高,尤其银行的系统软件以自主开发为主,减少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而“营改增”后,金融保险业可以通过更多地外购而非自主开发,加强增值税管理以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提高,降低税负。
金融业“营改增”实际案例分析
案例:A公司是一家跨国汽车企业在中国上海设立的汽车金融服务子公司,2014年取得各项贷款利息、服务费、手续费、罚息、违约金等收入共计25亿元人民币。根据现行规定,上述收入应缴纳5%营业税(即 1.25亿元),因此在会计上需确认1.25亿元的税金成本(不考虑附加税)。在A公司的其他各项成本费用中,最主要的一项是同业贷款利息支出,占收入的35%左右,另外还有手续费、佣金、咨询等费用以及房产租赁、固定资产租赁和信息系统购买和改造等。

请问,营改增后,A公司的利润和税负将会产生哪些变化?

解析:我们建议对汽车金融公司的零售及批售贷款业务利息收入、手续费等采用6%的税率,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征税。同时,建议比照目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处理,在增值税体系下对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如果对于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征税,则金融机构将面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巨大工作量)。

如果采用上述建议的增值税处理方法,则在增值税体系下,假设不含增值税收入仍为25亿元,A公司的销项税金为1.5亿元(即25亿元*6%)。虽然营改增之后税率上浮1%,但是鉴于增值税体系下如果采用一般计税方法,A公司会有进项税金可以抵扣,所以预计A公司的实际应交增值税额(即销项税金扣减进项税金)与目前的应交营业税额相比变化不会太大。在全行业完成营改增的情况下,汽车金融公司可以取得进项税金的来源通常包括房租、固定资产采购、信息系统维护和更新、其他服务采购等。

由于汽车金融公司的主要客户群为个人汽车消费者且无法进行进项抵扣,6%的销项税金作为价外税要转嫁给最终消费者预计会有难度。如果不能通过提高费率或利率的方式将销项税金转嫁给最终消费者,那么汽车金融公司的销售收入相比营改增之前可能有近6%的下降。下面是我们以A公司为例计算的营改增前后公司利润和应交营业税/增值税的变化:

营改增前:


单位:人民币百万元

利润

提供汽车金融服务收入

2500

应交营业税

-125

同业贷款利息支出

-900

手续费、佣金支出及其他

-50

固定资产、信息系统购置改造支出

-58.5

利润

1366.5

注:为简便计算,假设营改增之前服务供应商也都没有适用增值税。


营改增后假设一:完全不能转移增值税负

利润

应交增值税

提供汽车金融服务收入

2358.5

141.5

同业贷款利息支出

-900

手续费、佣金支出及其他在营改增后能产生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的费用(增值税税率6%)

-50

-3

固定资产、信息系统购置改造支出(增值税税率17%)

-50

-8.5

利润/增值税

1358.5

130


营改增后假设二:能够完全转移增值税负

利润

应交增值税

提供汽车金融服务收入

2500

150

同业贷款利息支出

-900

手续费、佣金支出及其他在营改增后能产生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的费用(增值税税率6%)

-50

-3

固定资产、信息系统购置改造支出(增值税税率17%)

-50

-8.5

利润/增值税

1500

138.5


结论:由A公司的案例可以看出,假设营改增后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是6%, 在可以完全向客户转嫁销项税的情况下,由于进项抵扣带来采购成本降低,A公司的利润较营改增前约有9%的上升,而如果不能转嫁销项税,由于销售收入降低,A公司的利润约有0.5%的下降。由此可见,若处理得当,企业将可从营改增中获利。


4
生活服务业

减税明显

生活服务业主要包括餐饮、住宿、医疗、养老、教育、娱乐等行业。营业税体制下,税率为5%、5~20%(娱乐业),增值税条件下改为6%,可抵扣的项目大量增加;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简易征收,相当于从5%下降了40%。对生活服务业影响较大的规定有:

(1)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以下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按3%简易征收,税率大幅降低,生活服务业中大量存在小规模纳税人,减税明显。

(2)大量减免税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殡葬、婚姻介绍、教育、医疗等领域均有涉及。

(3)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的接受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由于此类服务容易被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因此未被纳入抵扣范围。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住宿服务虽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用于简易计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减税比较明显,直接利好生活服务业所有具体行业。主要讨论一般纳税人在各具体行业的情况。

餐饮业:营业税条件下税率为5%,现在为6%,实际税率为5.66%,且存在大量可抵扣项目,比如原材料、房租、不动产购置等,有利于税负下降。

住宿:税率从5%到6%,实际税率为5.66%,但住宿业存在大量的房租、不动产的购进,税负下降。

养老:政策规定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税。养老机构,是依法设立并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教育: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税。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因而对于私立、以职业培训为主的中大型机构无法获得减税效应。

医疗:免税范围较营业税条件下缩窄,且医疗服务不得高于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之前享受优惠的私营机构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

娱乐:税率从原来5%~20%改为6%,税率明显下降,且娱乐中亦可抵扣进项税,行业整体税负大幅下降。
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实际案例分析
案例一:甲宾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取得住宿服务收入106万元,该项目当月发生经营成本为100万元,其中购买宾馆日用品、清洗布草、添置电器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合计3万元。甲宾馆5月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解析: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该公司5月销项税额为106/ (1+6%)×6%=6万元
该公司5月进项税额为3万元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6-3=3万元
 

案例二:A幼儿园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9月取得以下收入:收费标准范围内的教育费、保育费60万元、课外特色班、兴趣班费用5万元、幼儿入园赞助费5万元。购买特色班、兴趣班专用教具取得增值税发票,注明税款0.2万元。9月该幼儿园需缴纳多少增值税?

解析: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符合收费标准的教育费、保育费免征增值税,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该公司5月应纳增值税额为(5+5)/(1+3%)×3%=0.3万元

实施意义
“营改增”
“营改增”试点全面实施,从当前看,是为更多企业减轻税负;从长远看,是改革利国利民!“营改增”不仅是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措施,有利于降成本、去库存、补短板,更是财税改革的突破口,有利于建立创新型社会、促进社会分工、优化资源配置、理顺中央与地方关系,进而全面深化改革。

1、“营改增”只对增值额征收,有利于降低企业税负和成本,进而改善企业盈利。营业税导致重复征税,尤其在产业链的下游环节重复征税越重,征税基础是全部销售额而非增值额,每个环节都需征收,不利于产业链的延伸。

2、“营改增”打通了服务业、货物销售之间的障碍,有利于货物、服务的融合与分工,促进社会的进一步分工与合作。在营业税、增值税并行时,服务业采购货物无法抵扣,销售货物的产业接受服务时也无法抵扣,抵扣链条不完整,导致销售货物的企业尽可能减少对服务业的购买需求,或者企业采取“大而全”的生产模式和组织架构,企业既提供服务,又生产货物,不利于社会的专业化分工。

3、“营改增”有利于推动社会创新。在营业税条件下,技术研发、软件等无形资产转让、咨询等行为需全额征收营业税。由于其他企业采购此类服务无法进行抵扣,会降低社会对创新、研究、开发服务的需求,导致创新的物质激励不足。“营改增”后,由于可抵税,对创新服务产业的需求提高,由于产业独立及竞争,创新产业的发展加速。

4、“营改增”作为财税改革的突破口,有利于重新梳理中央与地方关系,重构财税框架,促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营业税属于地税,增值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其中中央占75%,地方占25%,地方由原来占有营业税的100%减为25%,势必冲击原有的地方税体系。“营改增”实施后,地方税体系的建立更加紧迫,由于刚性支出及其他支出在增加,地方税收减少,需要考虑地方政府能否履行职责及地方政府债务是否会通过其他方式增加,地方政府的行为将在新的财税体制下被充分关注。

5、“营改增”有利于解决社会就业,使就业从非正规部门转到正规部门。将生活服务业纳入到增值税范围,一方面提高企业对生活服务业的需求,另一方面生活服务业涉及的采购可以抵税,降低成本,推动生活服务业的发展,有利于吸纳更多的就业。

6、有利于完善税制,建立比较完整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营改增”使中国彻底完成从“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中国长期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即购进的机器设备、不动产等无法抵扣,而计入成本。随着2009年机器设备的进项税纳入抵扣后,不动产成为消费型增值税转型的最后障碍,此次规定企业购进的不动产可以抵扣进项税,实现了到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通过统一税制,贯通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抵扣链条,从制度上消除重复征税,使税收的中性作用得以充分发挥。同时,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型。此次全面实施营改增对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我国财税体制也迈出了重要步伐。

7、增值税条件下有利于加强税收管理,更加规范税收,降低偷逃税行为。由于增值税有完整的抵扣链条,销项与进项密切相关,供应商、客户之间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因而经济交易环节内在地存在监督,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降低偷逃税行为和征税成本。

8、有利于稳增长,增强经济发展动力。据统计,2012年至2015年前期试点累计减税6412亿元。此次新增试点的四大行业涉及纳税人1100多万户,比前期试点的590多万户增加近一倍,营业税占原营业税总收入的比例约80%,改革涉及面更广。今年减税的金额将超过5000亿元,是本届政府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减税。特别是在当前许多行业、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的情况下,有利于企业增加活力,给经济增加动力。用政府收入的“减法”,换取企业效益的“加法”,和市场活力的“乘法”。

9、有利于调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营改增试点以来,第三产业投资规模明显扩大,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由2012年的52.6%提高到2015年的56.6%;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也逐步提高,由2012年的45.5%逐年提高到2015年的50.5%,首次过半。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的政策取向,突出了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将有力促进产业分工优化,拉长产业链,带动制造业升级。

启动实施后的后续财税改革

“营改增”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后,作为地方税主体的营业税消失,中央与地方关系、地方税体系、增值税的完善将成为财税改革的新的着眼点。

营业税消失后,在增值税收入分成上仍保持中央和地方收入处于稳定的分配结构,使得中央和地方政府,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结合的框架,有足够稳定的财政收入,保证政府各项事业运行下去,改革方向为“存量不变,只变增量”。但从长远看,过多的共享税,尤其是分成比例不利于地方的分成机制不利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地方税体系薄弱,使地方政府难以履行支出责任。

中央与地方关系将重构,重新划分事权、支出责任,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完善国家治理的基础。地方税体系将重构,将包含资源税、环境税、房地产税等适宜地方征收的税种。此外,地方政府发债的机制也将进一步完善,与财政收入共同构成地方政府的资金来源。

营改增的完成完善了增值税体系,下一步将减并税率档次,将目前不可抵扣的部分纳入抵扣范围,清理临时性的过渡政策,推进增值税立法,确立完整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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