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赵志敏 ZHAO Zhi-min;赵世强 ZHAO Shi-qiang  文章来源:《价值工程》2014年第13期

The Exploration of Management Model of Partnering Whole Process Cost Consultation
  赵志敏 ZHAO Zhi-min;赵世强 ZHAO Shi-qiang
  (北京建筑大学,北京100044)
  (Beijing University of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e,Beijing 100044,China)
  摘要: 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扩大,工程造价咨询执业形式越来越趋于追求整化,全过程造价咨询必然成为主流咨询模式。全过程造价咨询市场已经存在,但是我国现有的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模式在某些方面不能很好地适应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针对此,本文对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模式进行探索,提出“伙伴式(Partnering)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模式”,并分析其操作性。
  Abstract: With the expansion of construction market , the practice form of engineering cost consultation is gradually pursuing integrity. so the whole process cost consultation will become the main consulting mode. Although the market of the whole process cost consultation has existed, the management mode of the whole process cost consultation can't fit the whole process cost consultation business perfectly in China. In view of this,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the "management mode of Partnering whole process cost consultation" which is based on much research and analysis, and gives a detailed analysis of its feasibility.
  关键词: 全过程造价咨询;伙伴式(Partnering);合作协议
  Key words: whole process cost consultation;Partnering;cooperation agreement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13-0078-02
  0  引言
  在咨询市场长期选择和竞争优化的作用下,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已经成为咨询服务的主流趋势。国外的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成熟的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模式:伙伴式项目管理理论。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一套成熟的管理模式支撑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本文提出的“伙伴式(Partnering)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模式”是指基于伙伴关系的全过程造价咨询中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伙伴关系是一种单一项目要素管理中的伙伴关系,它的核心是在造价管理中建立项目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一种新型合作伙伴关系,并运用这种关系开展全过程造价咨询的管理,努力实现造价的最小化和项目价值最大化[1]。
  全过程造价咨询做为一个有待崛起的咨询方向,现阶段的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模式不可避免地存在不足之处。因此,对目前的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模式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是尤为必要的。
  1  我国目前全过程造价咨询模式存在的问题
  1.1 取费标准导致的问题  我国的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实行差额定率累计收费,取费比例随着项目总投资的增加呈递减趋势。在我国,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由各政府部门分别制定,各省实际情况不同,所以各省的标准各异,一般情况是规定造价咨询企业允许在标准的±10%范围内浮动。尤其是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中,收费标准一般比上述各阶段的标准之和少。一般情况来讲,一个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开始,就确定了造价咨询公司赢得的报酬。这就导致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1.1 报酬的确定性降低了造价咨询企业的执业积极性  严格地讲,全过程造价咨询需要造价咨询公司在可研阶段就进入项目,这是一个耗时的过程。传统的“差额定率累计收费”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造价咨询公司接受委托方(一般为业主方)的委托开展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收取固定的酬金。对于造价咨询公司来讲,咨询合同的签订几乎就已经保证了酬金的获得,在无额外收入的刺激下,委托方不能进一步调动造价咨询公司的积极性。


  1.1.2 取费标准偏低导致从业人员的流动性  造价咨询行业做为知识密集型行业,人员资本是最重要的资源。在实行差额定率累计收费的方式的基础上,造价咨询公司出于企业经营战略、拓展市场等方面的考虑会适当降低取费费率和取费值,这就大大降低了造价咨询公司的利润。随着人力资本价格不断上涨,造价咨询公司利润较低的现状不能给从业人员提供更合理的报酬,这势必加大从业人员的流动性。
  1.1.3 低利润加剧市场的不良竞争  差额定率累计取费的方式降低了造价咨询公司的利润,加之拥有先进管理模式的国外的造价咨询公司也进入我国造价咨询市场,这势必加剧我国造价咨询市场的竞争。这使得造价咨询公司要想发展下去就要采取一些不合理的、甚至违规违法的手段获得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这势必扰乱咨询市场的正常秩序,产生不良甚至恶性竞争行为。
  1.2 委托方承担主要风险,不能实现风险共担  在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具体实践中,各方面都存在着不确定性,即风险。风险会造成工程项目的失控现象,并最终导致工程经济效益的降低[2]。除此之外,我国的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模式的主体仅涉及到委托方和造价咨询公司。在项目的实际进展中,委托方与咨询公司作为一个主体与其他参与方站在对立的立场,无形中将其他参与方凝聚为一个团体。这种“两方对立”局面严重加大了委托方的风险,使委托方承担了大部分风险。
  1.3 重约束、轻激励  传统的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模式签订的合同注重约束结果、忽略过程,更倾向于“惩罚”,即一旦完不成合同签订的任务就要对责任方处以相应的惩罚。这样的管理模式对各参与方的要求是“依据合同执行”,而不是“依据合同彼此合作”。上文中已经提到,传统的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模式固定取费已经降低了从业人员的积极性,这也是激励措施不到位的后果之一。激励措施不到位就难以调动各参与方的积极性,势必不能实现效益最大化。
  2  伙伴式(Partnering)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模式
  2.1 伙伴式(Partnering)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模式特别之处
  2.1.1 签订合作协议  保证传统模式下合同关系不变。除此之外,项目初期,造价咨询公司作为业主方的代表与项目各参与方以业主为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明确各参与方的责任和义务、奖励措施和惩罚措施。
  2.1.2 改变计费方式  造价咨询公司的报酬计费方式由原来的“固定费率”取费转向“固定酬金+奖励”的计费方式。
  2.1.3 目标一致性  传统的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模式下各方利益主体的目标和利益的不同性导致了频繁的法律诉讼。而“伙伴式(Partnering)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模式”通过合作协议的内容,把各参与方纳入到同一个以项目效益最大化的管理体系中,让各参与方清楚地认识到只有实现项目效益的最大化才能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才会达到多赢的结果。
  2.2 伙伴式(Partnering)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模式优势分析  伙伴式(Partnering)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模式与传统的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模式比较,优势显著。主要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2.1 取费标准的改变刺激造价咨询公司更好地执业  “固定酬金+奖励”的方式与项目管理中业主对承包方的“成本加酬金”的管理方式有相似之处。采用这种取费标准时,业主可以与造价咨询公司依据合同规定一个造价范围:若总造价在此范围内,则造价咨询公司只能拿到“固定酬金”的部分;则低于(高于)此价格范围,除了给予造价咨询公司“固定酬金”之外,还应按照合同规定给予造价咨询公司相应的奖励(惩罚)。此模式中的“奖励部分”能够很好地刺激造价咨询公司主动地关注咨询业务,改变原来的“咨询合同已签订,业主方就变被动方”的状态。

 

  2.2.2 合作协议的签订实现了彼此监督  合作协议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但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各参与方的责任和义务,这是一个以项目进展为线索的循序渐进的过程。比如,在设计阶段参与主体涉及到业主、造价咨询公司和设计单位,到了施工阶段参与主体又增加了材料供应方和施工单位。在合作协议的约束下,后期加入的施工单位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会自觉地对设计单位前期的工作进行仔细的检查和监督,因为一旦认定其没有差错,后续发现的问题就都有施工单位自行承担,所以,本着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施工单位会更加关注其加入前的实施质量。同理,施工单位为了尽量减小自己的风险,也会对材料供应方严格把关。
  2.2.3 实现了信息共享  合作协议把与项目相关的各参与方同时纳入到同一个管理体系中,各参与方就可以依据合作协议的相关规定获得自己需要的项目信息。比如造价咨询公司可以根据合作协议的规定直接在设计方、施工方等其他参与方处获得所需信息,同时,施工单位也可以直接与设计方、材料供应方等发生直接的联系。单向联系到交叉联系的转变,更好地实现了信息的及时性和共享性。
  2.2.4 实现了风险共担  上文中提到,传统的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模式下的风险几乎全由业主承担,其他各参与方在能保证自己既得利益的前提下,一旦遇到风险首先想到风险转嫁业主,无法达到风险共担的效果。在“伙伴式(Partnering)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模式”下,由于合作协议的约束性,“风险共担”是“各方利益最大化”实现的先提条件,任何一方出现差错,都会影响到项目的效益最大化。合作协议的签订,会促进各参与方的彼此监督同时也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风险共担。
  3  结语
  唐祥忠和邓锋在其《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难点解析》中剖析了全国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难点和要点,他们认为进行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难点在于建设项目管理体制的问题、市场有效需求的问题、操作程序、服务评价与服务收费的问题[3]。目前来看,为了能更好地保证造价咨询公司的发展前景,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模式改革都迫在眉睫。本文针对传统的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模式的弊端,并结合相关文献的学习,综合整理了“伙伴式(Partnering)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模式”,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其更能适合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
  参考文献:
  [1]周和生,尹贻林.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08.
  [2]闫瑞娟,张莉.浅议工程项目全风险造价管理[J].重庆工学院学报,2002(10).
  [3]唐祥忠,邓锋.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难点解析[J].建筑经济,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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