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新规,助您成本管理不犯难

 

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千余字,11条规定内容,用以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通读全文之后,编者特与之前发布的相关条文进行比较。为工程建设行业的朋友们作出如下总结。
本规定意义
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对《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以下简称《规则》)第四章建设成本管理内容进行细化说明。并对《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以下简称《意见》)第四项项目代建单位的代建管理费开支标准和核算办法进行了优化和解释,并与项目管理费进行了区分。在新的《规定》于2016年9月1日施行后,将同时废止《意见》。

有关建设成本具体内容的细化
《规则》第四章第二十一条给出了建设成本的定义与其包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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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规则》对其他投资支出一项给出了概念并对其所不包含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解释,但其余三项支出仅给出了概念,并未给出具体细化的规定。在即将施行的《规定》中,对其他三项支出内容作出了明确细化。
(1)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2)设备投资支出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3)待摊投资支出主要包括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其他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车船税、印花税及按规定缴纳的其他税费;项目建设管理费、代建管理费、临时设施费、监理费、招标投标费、社会中介机构审查费及其他管理性质的费用;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各类借款利息、债券利息、贷款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汇兑损益、债券发行费用及其他债务利息支出或融资费用;工程检测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及其他检验检测类费用;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报废工程净损失及其他损失;系统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费用支出;其他待摊投资性质支出。
其中需注意的是:
 ①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是计入待摊投资支出的。单项工程报废应当经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非经营性项目以及使用财政资金所占比例超过项目资本50%的经营性项目,发生的单项工程报废经鉴定后,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部门审核批准。且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均由责任单位承担。
②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建设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冲减债务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超过利息支出的部分,冲减待摊投资总支出。
有关项目建设管理费及代建管理费
具体内容的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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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规定》中明确了项目建设管理费的意义,即指项目建设单位从项目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办公费、办公场地租用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含软件)、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并详细给出了以下的对于项目建设管理费和项目代建管理费的区分:
(1)行政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其中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可不执行此条规定。
(2) 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制项目,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本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实行代建制管理的项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代建管理费和项目建设管理费,确需同时发生的,两项费用之和不得高于本规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限额。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
①建设地点分散、点多面广、建设工期长以及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等的项目,项目建设管理费或代建管理费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中央级项目,应当事前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报财政部备案(其中未经批准的超标准发生的项目建设管理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用自有资金弥补);地方级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审核批准的要求和程序。
 ②《意见》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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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奖优罚劣的措施:即同时满足按时完成项目代建任务、工程质量优良、项目投资控制在批准概算总投资范围3个条件的,可以支付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代建单位利润或奖励资金一般不得超过代建管理费的10%,需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当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未完成代建任务的,应当扣减代建管理费。
《规定》的出台,是对有关条文的深化与细化。为您扫除了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中的歧义部分,以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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