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合同价款约定
7.1 一般规定
7.1.1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
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7.1.2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
约定。
7.1.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合同工期较短、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
低,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完备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
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2 约定内容
7.2.1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 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 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 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 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 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0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7.2.2 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7.2.1 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
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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