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年以后的建筑市场,“诚信”或者说“信用”一定会成为衡量一家建筑企业优劣的重要标准。仅在2017年1月前后,中央、国务院为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就接连下发3个文件,并明确提出“以工程建设、税收缴纳等领域为重点”。

2016年12月30日,国务院接连下发2份文件,要求加强个人和政务诚信建设。

明确提出:

打通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工程建设、税收缴纳等领域为重点,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

对于地方政府失信行为,明确:

要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失信违约记录

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

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

2017年1月23日,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开篇就提出:

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惩戒失信市场主体的重要依据

《规划》还提出:

1、完善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形成统一的“黑名单”管理规范

2、加大对失信企业惩治力度,对具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失信市场主体,在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浙江打响地方“第一枪


作为建筑业改革前沿阵地的建筑强省,2017年1月,浙江省首先明确对建设领域施行失信“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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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和法人,在“黑名单”公布期间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  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强巡查。

►  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重点审查

►  协同监管,联合惩戒。在行政审批、融资授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奖励扶持、市场准入、评先评优等管辖工作中予以限制。

福建:严重失信,3年严惩


福建省则是根据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信用评级。一般失信的,1年内实行失信惩戒;严重失信的,3年内失信惩戒。

►  将该单位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  在招投标、资质审核、市场准入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  取消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称评审、考核晋级资格;

►  在融资授信时,给予信贷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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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投标时,将企业良好行为、不良行为、诚信评价作为投标评审加分或扣分的重要内容。有以下行为,将被列入诚信“黑名单”

1、收取管理费出借资质,将工程转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挂靠的;

2、不履行主体责任,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或较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3、不履行主体责任,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4、围标串标

5、受让、借用、涂改、盗用、克隆、伪造企业(个人)相关证书、印章、签名或以弄虚作假方式取得资质证书或参与招投标、工程建设活动的;

6、 向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或或参与招投标、工程建设活动的;

7、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偿还,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8、不配合监督检查、逃避监管,情节严重的。

登上“黑名单”的企业,将受到以下惩戒:

►  一年内不得参加招投标活动、承揽新的任务

►  本单位及其参建项目,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

►  对本省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资格)升级和增项申请,对外省企业和从业人员,抄告其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对其项目每月不得少于4次施工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关键岗位在岗履职情况;

►  在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媒体平台发布“黑名单”,予以曝光,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件原文1

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七章 诚信黑名单制度

第三十四条对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企业和从业人员,实行诚信“黑名单”制度。列入诚信“黑名单”企业不参与诚信等级评价,直接作为最严格监管对象。

第三十五条对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直接列入诚信 “黑名单”,公布期限一年:

(一) 建设单位

1.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拒不整改的;

2.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拒不整改的;

3.不履行建设主体责任,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或较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4. 不履行建设主体责任,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5.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群体事件或社会恶劣影响的;

6. 不配合监督检查、逃避监管,情节严重的。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1. 收取管理费出借资质,将工程转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挂靠的;

2. 不履行主体责任,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或较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3. 不履行主体责任,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4.围标串标的;

5.受让、借用、涂改、盗用、克隆、伪造企业相关证书、印章、签名或以弄虚作假方式取得资质证书或参与招投标、工程建设活动的;

6. 向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或或参与招投标、工程建设活动的;

7.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拒不偿还,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8.不配合监督检查、逃避监管,情节严重的。

(三)质量检测机构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2.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鉴定结论;

3. 不配合监督检查、逃避监管,情节严重的。

(四)预拌混凝土企业

1.使用海砂、坡砂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

2. 未按国家和地方技术、质量标准或工程设计图纸规定生产混凝土,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

3.代替工程项目制作混凝土强度标准养护试块和同条件养护试块的;

4. 不配合监督检查、逃避监管,情节严重的。

(五)造价咨询机构

1.企业出借、借用评价等级证照或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咨询业务的;

2.与相关单位串通,故意压低或抬高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审定值,收取不正当利益等违反行业规定、行业道德的;

3. 不配合监督检查、逃避监管,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

1.在招投标活动中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2. 与招标人、投标人、评审专家串通围标串标的;

3. 不按照诚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招投标活动的;

4.不配合监督检查、逃避监管,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类执业注册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列入诚信 “黑名单”,公布期限一年:

1. 受让、借用、涂改、盗用、克隆、伪造个人资格(岗位)证书、印章、签名或以弄虚作假方式取得个人资格(岗位)证书或参与招投标、工程建设活动的;

2. 向相关单位、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个人资格(岗位)证书或参与招投标、工程建设活动的;

3.不履行职责,致使项目1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或较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4. 不履行职责,致使项目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5.在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中作为直接责任人的;

6. 不配合监督检查、逃避监管,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七条对在公布期限内的诚信“黑名单”建设单位,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房产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1.依法暂停其预售和售房网签;

2.依法限制其1年内不得在我省开发新的项目;

3.依法一年内不受理其资房地产资质升级;

4.本单位及其承建项目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

5.其承建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项目实行严格监管,对其项目每月不得少于4次施工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工程发包手续和质量安全情况,每3个月将监管情况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6.在省级纸媒、行业权威报刊及社会影响力较大的网络媒体信息平台发布“黑名单”,予以曝光,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7.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在公布期限内的诚信“黑名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等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如下监管措施:

1.依法限制其1年内不得在我省参加招投标活动、承揽新的任务;

2.本单位及其参建项目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

3.对本省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一年内不受理其资质(资格)升级和增项申请,对外省企业和从业人员,抄告其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4.其参建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其项目实行严格监管,对其项目每月不得少于4次施工现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关键岗位在岗履职情况,每3个月将监管情况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5.在省级纸媒、行业权威报刊及社会影响力较大的网络媒体信息平台发布“黑名单”,予以曝光,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6.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黑名单”公布期届满后,按照其即时诚信分值排名确定诚信等级。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文件原文2

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机制,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黑名单”的信息采集、认定、发布、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

(二)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十二个月内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行政处罚的;

(四)对发生质量、安全重大事故或十二个月内发生两起(含)以上较大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

(五)在从业过程中因相关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黑名单”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简称信息采集部门)通过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其他部门移送、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符合失信“黑名单”管理要求的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注册地址(住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结果描述等内容。

(二)权利告知。对拟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信息采集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已被取缔、注销等除外)具有陈述、申辩权利,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

(三)信息汇总。对确定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失信主体信息,由信息采集部门按季度汇总后,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逐级报送至省建设厅。

(四)信息公布。省建设厅汇总失信“黑名单”信息后,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向省信用办报送上季度信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和“信用浙江”等平台向社会公布。同时,在省建设厅门户网站“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公布。

(五)信息移出。公布期限届满,失信“黑名单”信息自动转入后台管理。

(六)信息更正。信息采集部门对失信“黑名单”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形成更正或者变更信息,逐级报送至省建设厅。省建设厅收到信息后,在两个工作日内报送至省信用办,通过原公布途径予以修改或移除。同时,在省建设厅门户网站“浙江省建设信息港”公布失信“黑名单”更正信息。

第五条  失信“黑名单”公布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失信“黑名单”信息后台记录期限为公布期限届满起三年。

第六条  对被公布列入失信“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在“黑名单”公布期间内,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纳入失信“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列入重点监管范围,加强巡查。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对照失信“黑名单”进行重点审查。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强化与发改、财政、公安、经信、商务、工商、海关、税务、质监、安监、人民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在行政审批、融资授信、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奖励扶持、市场准入、评先评优等管辖工作中对失信主体予以依法限制。

第七条  对应列入失信“黑名单”而未列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举报。

第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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