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及索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可进行工期索赔的事项主要范围及相应的索赔依据证明(一) 工期停、窝工损失,包括:

1、人工费/现场管理费用。承包方对该事项进行索赔时须准备劳动关系证明,报酬支付凭证、上下班记录用以证明承包人在停、窝工期间投入。

2、机械设备延期租赁费用。租赁合同、支付凭证.3、周转材料损失、材料价格上涨损失及材料积压的管理费承包人应提供与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根据购买材料的数量价格、结算单、仓储费等确定购买的总价,并以此向发包人索赔费用.

4、其他。

(二) 违约金

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工期索赔,承包人可依据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向发包人主张工期违约金。原则上,违约金的赔偿金额-般采用填平规则,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但在法院判决中亦会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过错程度以及其他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进而确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

(三)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损失

1、延迟开工或复工导致的工期延误;

2、开工或复工之后由于工人隔离、出行受限、材料供应不及时等造成的工期延误

延期原因为发包方的举证责任

首先,承包人应证明案涉工程存在延期

其次,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承包方认为因发包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期,且工程延期存在不可归责于承包方的原因时,应对以下事项进行举证:

(一) 工期延误事实;

(二)工期延误非承包人的原因所致

(三) 发包人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施工条件不具备等

(四)工期延误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五)承包人的工期索赔程序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

最后,须证明损失与工期延误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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