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建筑给水排水及供暖
22.1 检验批的划分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的分项工程,应按系统、区域、施工段或楼层等划分。分项工程应划分成若干个检验批进行验收。
23
通风与空调
23.1 检验批的划分
子分部中的各个分项,可根据施工工程的实际情况一次验收或数次验收。
23.2 最小抽样数量
依据《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2002确定。
24
建筑电气
24.1 检验批的划分
(1)变配电室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主变配电室应作为1个检验批;对于有数个分变配电室,且不属于子单位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应分别作为1个检验批,其验收记录应汇入所有变配电室有关分项工程的验收记录中;当各分变配电室属于各子单位工程的子分部工程时,所属分项工程应分别作为1个检验批,其验收记录应作为分项工程验收记录,且应经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汇总后纳入分部工程验收记录中。
(2)供电干线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供电区段和电气竖井的编号划分。
(3)对于电气动力和电气照明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其界区的划分应与建筑土建工程一致。
(4)自备电源和不间断电源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应分别作为1个检验批。
(5)对于防雷及接地装置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人工接地装置和利用建筑物基础钢筋的接地体应分别作为1个检验批,且大型基础可按区块划分成若个检验批;对于防雷引下线安装工程,6层以下的建筑应作为1个检验批,高层建筑中依均压环设置间隔的层数应作为1个检验批;接闪器安装同一屋面,应作为1个检验批;建筑物的总等电位联结应作为1个检验批,每个局部等电位联结应作为1个检验批,电子系统设备机房应作为1个检验批。
(6)对于室外电气安装工程中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庭院大小、投运时间先后、功能区块等进行划分。
24.2 最小抽样数量
依据《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确定。
25
墙体节能
25.1 检验批的划分
(1)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墙面,每500~1000㎡面积划分为—个检验批,不足500㎡也为—个检验批。
(2)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工程师共同商定。
25.2 最小抽样数量
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确定。
26
幕墙节能
26.1 检验批的划分
(1)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幕墙,按照幕墙面积每1000m2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2也为一个检验批。
(2)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工程师共同商定。
26.2 最小抽样数量
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确定。
27
门窗节能工程
27.1 检验批的划分
(1)同一厂家的同材质、类型和型号的门窗每200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200樘也为一个检验批;
(2)同一厂家的同材质、类型和型号的特种门窗每50樘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樘也为一个检验批;
(3)异形或有特殊要求的门窗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其特点和数量,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工程师协商确定。
27.2 最小抽样数量
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确定。
28
屋面节能工程
28.1 检验批的划分
(1)采用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做法的屋面,扣除天窗、采光顶后的屋面面积每1000m2面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1000m2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
(2)检验批的划分也可根据与施工流程相一致且方便施工与验收的原则,由施工单位与监理工程师共同商定。
28.2 最小抽样数量
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确定。
29
地面节能工程
29.1 检验批的划分
(1)检验批可按施工段或变形缝划分.
(2)当面积超过200㎡时,每200㎡可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200㎡也为一个检验批。
(3)不同构造做法的地面节能工程应单独划分检验批。
29.2 最小抽样数量
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确定。
30
采暖节能工程
30.1 检验批的划分
采暖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可按系统、楼层等进行。
30.2 最小抽样数量
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确定。
31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
31.1 检验批的划分
通风与空调节能工程的验收,可按系统、楼层等进行。
31.2 最小抽样数量
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确定。
32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节能工程
32.1 检验批的划分
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设备、辅助设备及其管道和管网系统节能工程的验收,可分别按冷源和热源系统及室外管网进行。
32.2 最小抽样数量
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确定。
33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33.1 检验批的划分
建筑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验收的检验批划分应按GB50411-2007规定执行。当需要重新划分检验批时,可按照系统、楼层、建筑分区划分为若干个检验批。
33.2 最小抽样数量
依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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